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會員行為準則(Code of Conduct)
版本:v1.0 · 生效日期:2026 年 10 月
法律文件
版本: v1.0
制定日期: 2026 年 10 月
制定機關: 理事會
通過機關: 會員大會
生效日期: 待會員大會通過後生效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(制定依據)
本準則根據《澳門金融合規學會章程》(以下簡稱「章程」)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制定,旨在規範會員行為、維護學會專業聲譽、保障會員權益、促進學會健康有序運作。
第二條(適用範圍)
本準則適用於:
(一)全體會員(包括普通會員、專業會員、核心會員、名譽會員);
(二)各機關據位人(會員大會、理事會、監事會成員);
(三)各專業委員會成員;
(四)參與學會活動、投稿、內容貢獻的非會員人士;
(五)以學會名義對外發言、發表文章或參與活動的所有人員。
第三條(基本原則)
學會及全體會員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:
(一)愛國愛澳:秉持愛國愛澳精神,維護國家安全與澳門社會穩定;
(二)專業優先:以專業知識、專業判斷、專業倫理為行為準則;
(三)合規底線:嚴格遵守澳門法律法規及監管要求;
(四)內容原創:尊重知識產權,拒絕抄襲、搬運、洗稿;
(五)平等交流:不論機構職級高低,在學會平台上按專業貢獻與內容質量說話;
(六)利益迴避:在涉及利益衝突的事項上主動申報並迴避;
(七)保密義務:對學會內部資訊、會員資料、未公開研究成果負保密責任。
第二章 專業行為
第四條(專業態度)
會員在學會內外從事與學會相關的活動時,應:
(一)以嚴謹、客觀、負責的態度對待專業問題;
(二)在發表文章、演講、評論時,明確區分個人觀點與所屬機構立場;
(三)不得以學會名義發表未經理事會或相關委員會授權的觀點;
(四)不得利用學會平台推銷個人商業產品、服務或從事與學會宗旨無關的活動;
(五)不得偽造、篡改、隱瞞專業資料或研究數據;
(六)在引用他人觀點、數據、案例時,須註明出處。
第五條(法律與監管合規)
會員應:
(一)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法規,包括但不限於第 13/2023 號法律《金融體系法律制度》、第 2/2006 號法律《清洗黑錢犯罪》、第 8/2005 號法律《個人資料保護法》、第 13/2019 號法律《網絡安全法》等;
(二)遵守所屬金融機構的內部合規規定,包括外部兼職申報、利益衝突申報、保密義務等;
(三)不得利用學會名義或學會平台從事任何違法、違規或不當活動;
(四)不得在學會活動中洩露所屬機構的商業秘密、客戶資料或監管機密;
(五)不得利用學會平台獲取的資訊從事內幕交易、市場操縱或其他違法金融活動。
第六條(利益衝突申報)
會員在下列情形下,應主動向理事會或相關委員會申報利益衝突,並在相關事項討論與決策中迴避:
(一)涉及本人或近親屬的商業利益;
(二)涉及本人所屬機構與學會之間的合作、贊助、採購關係;
(三)涉及本人正在參與的訴訟、監管調查或爭議事項;
(四)涉及本人擔任顧問、董事、股東或其他利益關係的機構;
(五)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判斷的利益關係。
利益衝突申報應以書面形式提交理事會,由理事會決定是否要求迴避及如何處理。
第七條(保密義務)
會員應對以下資訊負保密責任:
(一)學會未公開的內部會議紀錄、財務資料、人事安排;
(二)學會未出版的研究成果、案例資料、制度模板;
(三)其他會員的個人資料、聯絡方式、機構資訊;
(四)在學會活動中獲悉的監管機構、金融機構或第三方的非公開資訊。
保密義務在會員退出學會後仍然有效,直至相關資訊公開或經授權披露為止。
第八條(言論與表達)
會員在學會平台上發表言論時,應:
(一)尊重事實,不得捏造、散布虛假資訊;
(二)尊重他人,不得進行人身攻擊、歧視、騷擾或誹謗;
(三)不得發表涉及政治敏感、宗教爭議或與學會宗旨無關的言論;
(四)不得發表可能損害學會聲譽、會員團結或澳門金融穩定的言論;
(五)在涉及監管機構、金融機構的評論中,保持專業、客觀、建設性。
第九條(知識產權與內容原創)
會員應:
(一)保證投稿、案例、研究報告為原創或已獲合法授權;
(二)不得抄襲、洗稿、一稿多投或侵犯他人知識產權;
(三)引用第三方內容時,須遵守版權規定並註明出處;
(四)在學會平台發表的內容,授權學會在宗旨範圍內使用、編輯、發布;
(五)涉及真實案例時,須按學會脫敏規範處理,不得洩露客戶身份或機構機密。
第十條(會員之間的關係)
會員之間應:
(一)互相尊重,平等交流,不以機構職級、財富、背景區分對待;
(二)在專業討論中保持理性,尊重不同觀點;
(三)不得惡意貶低、排擠、孤立其他會員;
(四)不得利用學會平台從事個人恩怨、派系鬥爭或利益輸送;
(五)在合作中明確分工與權責,避免因誤解產生糾紛。
第十一條(對外代表)
(一)只有理事長或經理事長書面授權的會員,方可對外代表學會;
(二)會員以個人名義對外發言時,不得使用學會名稱、標誌或暗示代表學會;
(三)會員在社交媒體、公開場合發表與學會相關的內容時,應註明「個人觀點,不代表學會立場」;
(四)未經授權,不得以學會名義簽署文件、承諾資源或與第三方建立合作關係。
第十二條(社群與通訊規範)
會員在學會微信群、企業微信、論壇等社群中,應:
(一)遵守社群管理規則,不發布廣告、垃圾訊息、政治敏感內容;
(二)不隨意添加其他會員為好友並進行商業推銷;
(三)不截圖、轉發未經允許的群內討論內容;
(四)發現違規內容時,可向理事會或知識管理委員會舉報;
(五)尊重社群管理員的管理決定。
第三章 違規處理
第十三條(違規行為)
以下行為構成違規:
(一)違反本準則;
(二)違反章程或學會內部規則;
(三)違反澳門法律法規;
(四)損害學會聲譽或合法權益;
(五)利用學會名義從事違法或不當活動;
(六)抄襲、洗稿、侵犯知識產權;
(七)洩露學會或會員機密;
(八)利益衝突未申報;
(九)惡意攻擊、騷擾、歧視其他會員;
(十)其他經理事會認定不適合擔任會員的情況。
第十四條(處理程序)
違規處理程序按《澳門金融合規學會內部規則》第八章「紀律程序」執行。
第十五條(處分種類)
處分種類包括:
(一)口頭警告:適用於輕微違規;
(二)書面警告:適用於較重違規;
(三)暫停會員權利:暫停 3 至 12 個月,適用於嚴重違規;
(四)除名:適用於最嚴重違規,按章程第十一條執行。
第四章 附則
第十六條(準則解釋)
本準則的解釋權歸理事會。理事會解釋本準則時,應符合章程的宗旨與規定。
第十七條(準則修訂)
本準則的修訂須經理事會審議通過,並提交會員大會備案。涉及會員權利義務重大變更的修訂,須經會員大會通過。
第十八條(與章程的關係)
本準則與章程不一致時,以章程為準。本準則未盡事宜,按章程及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執行。
第十九條(生效日期)
本準則自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。
(會員行為準則全文完)